西华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会”简章(修订)(2018.5.17教代会通过)
发布人:gh_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3   浏览次数:314

西华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会”简章

(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西华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是我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互助性群众组织,其宗旨是“互爱互助、和谐和睦”;主要依靠会员们奉献爱心、汇集一定的互助金,为患病教职工提供医疗互助,以减轻教职工的医疗负担,共同构建和谐校园。

会  员

第二条  入会资格

 已参加四川省(成都市)职工医疗保险的我校在册在编(人事代理、年薪制、聘用制)人员及退休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入会。入会须提交由本人签名的《入会申请表》,入会受理时间为每年11月,入会时间自当年11月起。

第三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1)辞聘、解聘、调离、去世的,其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2)不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其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3)因其它原因不再属于我校事业编制或不再受聘于我校的,其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四条  会员权利

 (1)连续交纳会费一年以上且继续交纳会费的,因本人患病,可在当年度向“互助会”提出一次性医疗补助申请;

 (2)了解和监督每年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年度补助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情况;

 (3)会员可以自由退会。

第五条  会员义务

 (1)按时足额向“互助会”交纳会费;

 (2)对事关本会发展的重大事宜和补助实施的具体状况,应及时了解、反映情况或提出可行性建议。

第六条  会员资格自然终止或会员主动退会时,所交纳会费不退;因故退会后再次入会者,其入会5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互助会补助。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互助会”设指导小组,由校工会、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校医院的负责人和校工会福利委员会主任组成。其职责是:依照本简章制定实施细则、筹集和管理互助金、指导和协调“互助会”办公室开展工作、审批补助方案等。

第八条  “互助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由校工会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校工会、校医院、校医保办、人事处、计划财务处以及校工会福利委员会的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在“互助会”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如受理入(退)会申请、管理会员数据库、受理会员补助申请、审核相关医疗费用数据、提出补助实施方案、具体实施补助等。

互助金管理

第九条  实施医疗补助的“互助金”,以专门账户存入学校计划财务处,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互助金”的构成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120/·年)。在职职工会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集中代扣,退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学校计划财务处交纳

 (2)学校投入的补充资金。学校按当年会员交纳会费总额的50%-100%划拨补充资金于“互助金”账户。

 (3)社会捐赠。

 (4)上述资金的利息。

第十条  “互助会”所涉管理、办公费用,从校工会相关经费中列支,“互助金”仅用于实施会员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会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根据当年“互助金”的总额,按“量入为出、预防风险”的原则,不得赤字运行,其计算方法应保持相对稳定,“互助会”指导小组可根据当年具体情况进行微调;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须每年向教代会和“互助会”会员公布,并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垂询。

补助实施方式

第十三条  “互助会”按自然年度对会员当年住院及特殊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实施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实施医疗补助的程序

 (1)会员于121-31日提交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住院时间跨年度的,可纳入下年度受理;

 (2)“互助会”办公室对会员申请进行审核、提出补助方案;

 (3)补助方案经“互助会”指导小组审批,由“互助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医疗补助。

补助计算方案

第十五条  补助计算的数据来源为:会员当年因病住院和特殊门诊所产生的费用,经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校购买的省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的总和。

第十六条  医疗补助的计算,须向医疗负担较重的会员倾斜,体现“负担重则补助多”的思路。

第十七条  学校“互助金”年度医疗补助实行“总额控制”,会员个人年度补助实施“总额限制”,以有效防范“互助金”的风险。

 (1)“互助金”当年实施的补助总额主要为:会员当年交纳的会费、学校当年投入的补充资金。若当年“互助会”会员申请的医疗补助总额超过当年实施“互助金”的总额,则需设立“起补线”,个人申请医疗补助总额超过“起补线”的会员方可享受医疗互助会补助;

 (2)会员个人补助金额为:超过起补线部分的个人自负自费金额的50%,即:个人补助金额=(个人自负自费总额-起补线)*50%

 (3)会员个人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4万元。

第十八条  下述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1)在非省、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费用及自购药品的费用;

 (2)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类医疗费用;

 (3)因打架斗殴、酗酒戒毒、自残自杀、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产生的诊疗费用。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简章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简章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简章最终解释权归“互助会”指导小组办公室。